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74号
当事人: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毛艮林)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M2K9E18
经营者:毛艮林
住 址 :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临紫社区励志路怡景福园24栋4号门面
2021年1月27日,接常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领导小组交办符绍东涉嫌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的案件线索后,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26)、金俊(湘09001700142)两人于2021年1月28日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武陵区芷兰街道临紫社区励志路怡景福园24栋4号门面的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 经营者毛艮林在现场负责, 现场不能出示《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1月2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金俊对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经营者毛艮林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毛艮林承认接受符绍东委托印刷、邮寄“资料发送明细单”和出版物《道**》、《我********笔记》,收取符绍东印刷、邮寄上述印刷品费用101000元(后经查实为101500 元),再通过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经营者王志峰联系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上述印刷品,并按照符绍东搜集整理的“资料发送明细单”通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邮寄上述印刷品,当事人涉嫌邮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月29日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经营者王志峰接受调查询问,王志峰承认帮毛艮林联系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对“资料发送明细单”和出版物《道**》、《我********笔记》进行印刷。
2021年2月2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熊珲、贺赐勇、丁敬平、金俊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2月3日,本支队向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交《出版物送审单》,委托该中心对出版物《道**》、《我********笔记》和“资料发送明细单”进行鉴定。
2021年2月24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道**》、《我********笔记》为非法出版物。
2021年3月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丁敬平、金俊对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经营者毛艮林分别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
2021年3月1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丁敬平对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经营者毛艮林进行第三次调查询问,并对毛玉爱进行调查询问。
2021年4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接受符绍东委托印刷、邮寄“资料发送明细单”和非法出版物《道**》、《我********笔记》。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邮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当事人收取符绍东印刷、邮寄费用101500元,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和邮寄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难以区分,我支队认定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为实际支付用于印刷非法出版物《道**》、《我*******笔记》的20650元。
3、当事人受符绍东委托印刷、邮寄“资料发送明细单”和非法出版物《道**》、《我********笔记》后,联系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印刷,再通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邮寄,没有留存上述非法出版物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当事人邮寄费用为18100元,其中用于邮寄上述非法出版的费用为16227元。
4、当事人收取符绍东印刷、邮寄费用101500元,支付印刷非法出版物《道**》和《我********笔记》费用20650元、支付印刷“资料发送明细单”费用3600元、支付邮寄费用18100元,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邮寄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所得难以分割计算,两项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为共计5915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43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字〔2021〕C-000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物字〔2021〕C-000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0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01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16-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2020年11月30日符绍东委托毛艮林印刷、邮寄出版物《道**》、《我********笔记》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毛艮林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1月28日毛艮林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和符绍东委托当事人印刷、邮寄非法出版物《道**》、《我********笔记》。
3、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王志峰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1月29日王志峰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王志峰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承认其为毛艮林联系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对“资料发送明细单”和非法出版物《道**》、《我********笔记》进行印刷。
4、当事人向王志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费用30956元的“账单详情”截图3张,分别是2021年1月1日12时46分转账9190元、2021年1月12日16时45分转账10000元、2021年1月17日13时33分转账11766元,其中用于支付“资料发送明细单”和出版物《道**》、《我********笔记》印刷费用20650元,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与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关于印刷上述出版物的《客户结算单》2张、收取王志峰印刷费用微信截图1张。
证明:当事人通过王志峰联系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对“资料发送明细单”和出版物《道**》、《我********笔记》进行印刷,并支付“资料发送明细单”和出版物《道**》、《我********笔记》印刷费用20650元。
5、当事人在2021年1月20日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东区揽投部工作人员张群欢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道**》、《我********笔记》邮寄费用12100元的“账单详情”截图1张。
证明:当事人邮寄《道**》、《我********笔记》的事实。
6、2021年2月5日,本机关向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交《出版物送审单》1份、2021年2月24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文书编号为湘新出鉴〔2021〕044号的《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新出鉴〔2021〕044号附件的《出版物鉴定清单》1份。
证明:《道**》、《我********笔记》为未经批准擅自印制的非法出版物。
7、2021年3月1日,当事人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分三次共计收取符绍东印刷、邮寄上述印刷品费用101000元(后经核实为101500元)。
8、2021年3月9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提交了《常德邮政北区、东区揽投部邮件收费情况说明》1份。
证明:当事人邮寄非法出版物《道**》、《我********笔记》,并支付邮寄费用18100元。
9、2021年3月15日,毛艮林接受第三次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符绍东分三次向当事人提供的毛玉爱的建行账号6217003000104815437转款101500元,用于支付印刷、邮寄费用。
10、毛玉爱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3月15日毛玉爱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毛玉爱名下建行账号6217003000104815437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3张。
证明:毛玉爱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并分三次代收符绍东印刷、邮寄费用101500元(2020年12月4日收款20500元、2021年1月12日收款50000元、2021年1月20日收款31000元),并将101500元取现后交给毛艮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为20650元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应予以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2、当事人邮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之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原文如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邮寄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16227元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7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案件,主动供述了违法事实,并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了说明、指认,经本支队查证属实。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邮寄非法出版物的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2021年4月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9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9150元;
2、罚款103250元(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0650元的5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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