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44号
当事人: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11329350743F
经营者:邹学求
住 址: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010号第031栋一楼
2021年1月27日,接常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领导小组交办符绍东涉嫌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案件线索后,我支队2021年1月28日对涉嫌印刷、邮寄非法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的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经营者毛艮林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毛艮林承认通过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经营者王志峰联系当事人印刷了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和其他印刷品“资料发送明细单”。
2021年1月29日,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经营者王志峰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为毛艮林联系当事人印刷了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和其他印刷品“资料发送明细单”,并在印刷完成后通过长沙湘之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常德货运点负责人张明福将上述三种印刷品运回常德收货。
2021年2月3日,本支队向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交《关于请求对〈道名论〉等印刷品进行鉴定的函》及附件《出版物送鉴清单》,委托其对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和其他印刷品“资料发送明细单”进行鉴定。
2021年2月24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为非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涉嫌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1年2月26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熊珲、贺赐勇、丁敬平、金俊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4月1日,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学求到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2021年4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各3070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当事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的违法经营额为20650元,违法所得为525元。
3、当事人印刷完成后,将全部印刷品送交委印人,未留存涉案印刷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1份。
证明:常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领导小组向我支队交办符绍东涉嫌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案件线索。
2、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毛艮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毛艮林身份证复印件、毛艮林的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经营者毛艮林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其通过王志峰联系当事人印刷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
3、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王志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王志峰身份证复印件、王志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王志峰转账给当事人用于支付印刷上述三种印刷品费用的微信转账截图2张。
证明:王志峰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王志峰代毛艮林向当事人支付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印刷费用20650元。
4、张明福身份证复印件、张明福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张明福与当事人工作人员邹平的微信聊天截图2张。
证明:张明福与当事人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张明福按当事人要求将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各3070册运送到常德,交付给王志峰。
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请求对〈道名论〉等印刷品进行鉴定的函》及附件《出版物送鉴清单》1份、《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出版物鉴定清单》各1份。
证明:当事人印刷的《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为非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6、湖南方迪数字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邹学求身份证复印件、邹学求的《调查询问笔录》、邹学求签字确认的上述三种印刷品封面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当事人承认其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当事人与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王志峰)关于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客户结算单》2张、当事人分四次收取常德柳叶湖明峰图文广告制作中心印刷费用微信截图1张。
证明:当事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道名论》、《我读有关清朝历史的笔记》各3070册,并收取印刷费用20650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20650元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例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7倍以下的罚款。
2021年4月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4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业整顿7天;
2、没收违法所得525元;
3、罚款103250元(违法经营额20650元的5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 4月15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