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31号
当事人: 武陵区智多星文具玩具店(郭艾喜)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NB7C19
住址: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东苑社区楠沙小区103号
2021年3月3日9时10分至9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永安街道东苑社区楠沙小区103号郭艾喜经营的智多星文具玩具店进行检查。该文具店负责人胡生平现场负责。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随机检查了该文具店发行的出版物《二哈和他的白猫师尊》(1、2)、《全球高考》(1、2、3)、《斗破苍穹》(1)、《阿衰》(53),并要求该文具店提供上述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该文具店现场不能出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检查现场拍摄照片4张;对上述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书店经营者郭艾喜于2021年3月8日上午11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胡生平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3月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支队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黄敏、丁敬平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8日,武陵区智多星文具玩具店经营者郭艾喜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不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2021年3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了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4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02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02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
2、武陵区智多星文具玩具店(郭艾喜)《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郭艾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郭艾喜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其不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4月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3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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