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30号
当事人:武陵区宝葫芦书店(王作文)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702MA4LMR753A
住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朗州路39号
2021年3月5日11时00分至2021年3月5日11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敏(湘09001700168)、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朗州路39号的宝葫芦书店(王作文)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该书店经营者王作文在现场负责。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检查了该书店发行的出版物《偷星九月天》(21、22、23、24、25、27、30),并要求该书店提供上述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该书店现场不能出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拍摄现场检查照片3张;对上述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书店经营者王作文于2021年3月8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王作文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3月5日,经支队法制部门审核和支队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黄敏和丁敬平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8日,武陵区宝葫芦书店经营者王作文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其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2021年3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了武陵区宝葫芦书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事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47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03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03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
武陵区宝葫芦书店(王作文)《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作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王作文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其不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3月1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3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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