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28-2号
当事人:钟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中河口村2村民组
根据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湘文旅综执督函〔2021〕8号)要求和提供的案件线索,2021年3月4日20时13分至20时18分、2021年3月11日17时32分至18时12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陆生(湘09001700127)、钟亚军(湘09001700128)、蒯苇(湘 09001700121)、胡一伍(湘09001700172)先后登录湖南慧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旅游社区”网站(http:huihuixing.top)进行两次远程勘验。该网站底部ICP备案号:湘ICP备2020017530号-1,网站预留的电话号码0736-7166666为空号。进入该网站“广告推广”栏目,页面显示有“青甘大环线”等推广旅游线路及旅游攻略14161条,执法人员点击“青甘大环线”攻略后,在评论区里有大量青海甘肃旅游图片和景点照片,并有很多推荐加自由行规划师“颖儿”微信号的内容。执法人员点击查看“颖儿”微信号二维码后,通过扫码加为好友并向颖儿进行了旅游线路咨询,“颖儿”说明了旅游付款流程,并出示了《青海梵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景区景点的视频,推荐了青海和甘肃旅游的精华线路。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监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湖南慧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查没有该公司的备案信息,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
2021年3月11日,我支队通过市公安局查询到微信息号“WSXRBZYX”、微信名“颖儿”真实姓名为胡某,通过电话联系得知胡某系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主管。
2021年3月11日18时30分至19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湘 09001700121)、胡一伍(湘0900170017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仙源社区芙蓉路1021号(常德创新创业街内),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正常运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在现场负责,据钟某介绍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经营线上旅游业务。钟某现场出示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Q0DBG42,但不能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获取当事人boss直聘表1份(共6页),2020年利润表1份(共3张);订单管理系统1份(共313页,6256条)。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7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021年3月12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1年3月12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监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查没有该公司的备案信息。同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向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函询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复函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出纳田某红、主管胡某、计调周某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相关证据。
2021年3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旅美美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利用谭华身份注册办理了湖南慧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旅游社区”网站宣传推广旅美美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的西藏、青海、哈尔滨等旅游线路。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平台内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湖南慧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旅游信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这一行为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2、旅美美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接待游客订单6256人次。
3、旅美美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显示:
总收入19563307元,包括:工作微信提现1467607元;微信二维码收款3460049元;支付宝收款682154元;对公账户137814元;地接收款(订金回款)210077元,美旅(+小程序)35600元;账户退款收入1630元;待运营收入2271132元;收取待运营服务费125780元;返款11171465元。
总支出23436569元,包括:广告费15806380元;退定金给费935334元;财务费15445元、股份转让费115000元;系统、信息服务费383716元;社保费99284元;物业、停车费54129元;水电费42222元;房租费647896元;业务招待费22696元;日常报销费48816元;佣金费587元;折旧费1123元;电话费27600元;装修费5000元;固定资产及低价易耗品94504元;创业协会会费1583元;奖励费196328元;还借款81786;福利费44720元;培训费4760元;商标转让费2500元,外账费加注销费8144元;给长沙公司款4980元;旅美美名称费10000元;股东变更费3600元;58工位费1000元;工资费用:4713751元;招聘软件费19780元;宽带费36207元;中介费9300元;备用金5000元。
利润:19563307元-23436569元= -3873262元。当事人利润为负数,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l、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钟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10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23页)。
证明:当事人在湖南慧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发布其旅游线路信息。
3、湖南慧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屏幕录像哈希值证据1份。
证明:对湖南慧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屏幕录像独一无二,无法修改。
4、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F一00002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及现场检查照片(共7页)。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5、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1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6页)、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协查函及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复函。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6、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屏幕录像哈希值证据1份。
证明:对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屏幕录像独一无二,无法修改。
7、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BOSS直聘服务合同1份(6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招聘员工、正常运营。
8、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提供的公司人员花名册1份、工资表1份(32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
9、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缴纳社保相关信息的协查函及常德市武陵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复函。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情况。
10、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的预留签章卡、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份。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情况。
11、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2020年利润表1份(3页)、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收支表1份(10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收支相关情况。
12、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告费账单表1份(8页)、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装修费用1份。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线旅游业务广告推广、装修开支情况。
13、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订单管理后台系统数据1份(3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2020年完成游客订单6256人次。
14、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3份;受理通知书1份;告知书1份。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
15、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一)1份(3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16、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二)1份(3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
17、田某红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田某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有关财务情况。
18、胡某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胡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的旅游线路及收费情况。
19、周某的电子身份证1份、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1份、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明:周某在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基本工作流程和地接社的情况。
20、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五八众创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三方协议1份(2页);湖南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常德五八众创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营服务合同1份(14页)。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地的租赁情况。
21、西藏乐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哈尔滨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浩宇分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青海梵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地接旅行社基本情况。
22、百度旅游承诺函3份(承诺人分别为:西藏乐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浩宇分公司、青海梵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明: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地接旅行社通过百度宣传推介旅游产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旅美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接待游客人次多,经营规模大,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其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4月7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28-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对有关责任人钟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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