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33号
当事人:常德市泉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鼎城酒店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3MA4RFPER96)
法定代表人:王超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金霞路966号
2021年3月11日15时30分至16时,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朱先明(湘09001700155)、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金霞路966号的常德市泉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鼎城酒店分公司客房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赵安奎带领下,进入该酒店1607号客房,电视打开后,可以播放湖南卫视、广东卫视、中央新闻,频道等46个频道,该电视机没有配置机顶盒,信号由机房经调制解调后,再分送到各个客房,供客人随时观赏。
2、该机房位于酒店22楼,机房内配有调制解调器和混合器,将常德市鼎城区有线网络电视的信号截传,再通过内部将有线网络信号分送到客房内,该酒店共有215间客房配有电视机。
3、该酒店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王超。
4、当事人涉嫌擅自截传,干扰广播电视信号,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拍照了6张照片取证。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王超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11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场负责人赵安奎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 年3月1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雨林、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12日,常德市泉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鼎城酒店分公司物业管理部经理赵安奎受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赵安奎承认其酒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酒店客房部的电视没有单独收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该酒店物业管理部经理赵安奎受调查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受委托人赵安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有影响到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送。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22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3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岀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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