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42号
当事人:武陵区歌德堡歌厅(黄明亮)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经营者:黄明亮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芷荷社区沙港路(芷兰农贸市场二楼)
2021年3月31日17时30分至2021年3月31日18时1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的执法队员谢鹏(湘 09001700136、徐建忠(湘 09001700156),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芷荷社区沙港路(芷兰农贸市场二楼)武陵区歌德堡歌厅(黄明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经营者黄明亮正在现场负责。该场所共设有包厢40个。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4PB7A42T,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30702160029。
2.执法队员对该场所的机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通过局域网将包厢播放设备与后台服务器相连,客人在包厢使用点歌系统可以选歌播放跟唱。
3.执法队员对216包厢点歌系统进行检查,界面显示为视易。执法人员在点歌系统中发现有违禁曲目《晚安台湾》、《台湾加油》等8首可点歌播放。
4.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涉嫌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7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经营者黄明亮于2021年4月2日10时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5.现场负责人黄明亮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谢鹏、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4月2日,经营者黄明亮到我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经营者黄明亮承认其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4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违禁曲目《晚安台湾》、《台湾加油》等8首的播放记录,其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黄明亮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97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31日17时30分至2021年3月31日18时15分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经营者黄明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定。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4月7日,本支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4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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