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22号
当事人:常德市淼鑫大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3MA4L68GMXC
法定代表人:刘照才
住所(住址等):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金霞大道东段外滩一号
2021年3月1日13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朱先明(湘09001700155)、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淼鑫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情况如下:
1、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丁杰的带领下,进入该酒店8515号客房进行检查,打开该房内电视,电视信号上标显示为中国IPTV-湖南,右上角显示有当天日期和时间,主界面有“推荐、最新、首映、动作、爱情喜剧、恐怖悬疑、高清、好莱坞、欧美大片”等九大内容版块,可分别点按遥控器观看;
2、执法人员点按遥控器观看电影,弹出了电影欣赏主界面,显示有《史密斯夫妇》影片,点按影片可观看6分钟后自动跳出二维码,要求付费后才能收看余下的电影未看部分。
3、该酒店共有120间客房配套电视与抽检的客房电视视听节目一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局按10元/户月收取IPTV电视视听节目费;
4、该酒店办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68GMXC),名称为常德市淼鑫大酒店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照才,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等。
5、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其场所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机构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相关资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播电影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6张照片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该酒店负责人刘照才于2021年3月4日10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播电影电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丁杰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6、此次检查于2021年3月1日14时00分。
2021年3月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雨林、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5日,常德市淼鑫大酒店委托代表人丁杰到我支队广电影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其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事实。该宾馆饭店有客房120间均可以点播视频节目,违法经营规模较大,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属违规情节较重。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在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2、当事人刘照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托人丁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局签订的《淼鑫大酒店电信通信业务协议》一份,证明了当事人IPTV电视视听节目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局传输分发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在其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之规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11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电影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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