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27号
当事人: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0MA4LXN815N
法定代表人:莫国辉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廖桥社区洞庭大道与芙蓉路西北角(恒润.领域3号楼)
2021年3月3日10时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朱先明(湘09001700155)、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结果如下:
1、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大厅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0MA4LXN815N,法定代表人:莫国辉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廖桥社区洞庭大道与芙蓉路西北角(恒润、领域3号楼)。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洗浴,咖啡馆,具体详见《营业执照》复印件。酒店设有205个房间,其中10间房设有电影播放设备,该酒店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黄爱华带领下,进入该酒店1613号客房进行抽查,经现场查验,酒店房间设有投影仪、电影放映幕布,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供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服务,影片包括有动作片,爱情片、惊悚片等267部,现场负责人表示上述影片由湖芯科技公司提供,湖芯科技公司通过互联网把影片传输到客房终端,入住酒店的消费者使用遥控器点播影片观看,有点播影院的客房收费标准为每日398元/间。该酒店现场不能提供湖芯科技公司影片的发行资质;
3、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6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国辉于2021年3月8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播电影电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黄爱华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4、2021年3月3日10时5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1年3月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朱先明、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8日,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黄爱华到我支队广电影视执法大队接收调查询问,承认其公司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其公司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该酒店有客房205间,其中10间客房设有电影播放设备,该酒店客房收费标准:有点播影院的客房每日398元/间,经营规模较小,放映电影未单独收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主动拆除电影放映设备、工具,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经营行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2、当事人莫国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
托人黄爱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当事人不能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承认其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个体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无违法所得,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11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2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 对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电影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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