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19号
当事人:武陵区可乐咖啡馆(米洋)
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百街口社区人民中路99号
2021年3月3日11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朱先明(湘09001700155)、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百街口社区人民中路99号的武陵区可乐咖啡馆进行日常检查,该咖啡馆正在经营中,在店长谭选源的陪同下检查结果如下:
1、该咖啡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代码92430702MA4T3A3U90)》,有包厢18间,每间包厢内都设有电影播放设备。
2、经现场查验,该咖啡馆服务器内存393部电影,包括有动作片,爱情片、战争片等,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该咖啡馆的相关资料及影片的合法来源,该咖啡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及上述影片的合法来源;
3、该咖啡馆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局域网将所有包厢信号连接至总服务器,消费者在前台点播好影片后,前台负责人为其安排包厢播放其选定的影片。
4、该咖啡馆大厅内悬挂有可乐电影名称及包厢价目表:小包间118元,中包间158元,大包间198元,并提供有小食品和饮品等。随后执法人员查获该咖啡馆收费电脑,收费系统显示2021年3月2日会员余额18515.1元。
5、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遂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6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咖啡馆经营者米洋于2021年3月5日8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电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谭选源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3月3日12时3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1年3月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雨林、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5日,经营者米洋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与提供零食饮料等其他商品捆绑收费,未单独计费,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该咖啡馆经营1个月时间且受疫情影响,其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除去房租、人工、水电等刚性开支外,其实际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其违法所得为负数。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米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为消费者点播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现场情况、收费标准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米洋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能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消除不良影响,经营规模较小,侵权范围较小。
2021年3月5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电影片,并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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