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04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彩虹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3MA4L8TEL7D
投资人:田月明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石板滩社区渐安西路7号
2021年1月22日16时10分至2021年1月22日16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朱芳乐(湘 09001700118)、江山(湘 090017001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石板滩社区渐安西路7号的彩虹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89台,其中30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疑似未按照实际情况对编号为7号的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进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核对、登记,遂和现场负责人方林一起,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7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执法人员要求其登记签字:7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为张跃忠,男。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方林一起查看万象收费系统,万象收费系统显示:7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登记信息为黄春婵,女,当日上网时间14时23分47秒,消费金额8元,与7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实际身份信息不符。7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称自己已经成年,其居民身份证遗留在外地,使用的身份证是其母亲黄春婵的,并当场提供黄春婵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一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田月明于2021年1月26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的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江山、朱芳乐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月28日,投资人田月明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田月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22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田月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2021年1月28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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