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14号
当事人:王祥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月亮社区二组
2020年12月30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王祥(举报中所称联合印务经营者)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2021年1月5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26)、黄敏(湘09001700168)、丁敬平(湘09001700158)按照支队指挥中心的指令前往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月亮社区二组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被举报人营业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常德市万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友在现场负责。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印刷机1台,切纸机一台,另有广告制作设备两台。吴学友表示,该场所为他与王祥共同使用,广告制作设备为常德市万乐广告有限公司所有,印刷机和切纸机是王祥租用该场所后添置的,王祥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与常德市万乐广告有限公司没有关联,他也不清楚王祥是否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吴学友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王祥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经营场所进行了拍照取证,拍摄照片3张,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吴学友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由于执法检查时被举报人王祥未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吴学友的见证下电话联系王祥,要求王祥于2021年1月11日下午15时前往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月6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熊珲、黄敏、丁敬平、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王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20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过程。
2、王祥《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截图打印件1张,证实当事人王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王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情形,予以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且正在积极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2021年2月5日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专用工具和设备不予没收。
2021年2月10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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