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05号
当事人:鼎城区蔡家岗镇子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3MA4L9LQJ0T
投资人:黄子建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社区中堰组
2021年1月22日15时30分至2021年1月22日15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江山(湘 09001700122)、朱芳乐(湘 090017001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延寿庵社区中堰组的子建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29台,其中7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4号、5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黄子建一起,要求2名上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2名上网消费者当场出示了二代身份证。经查,4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为:陈某桦,现年17周岁;5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为:廖某浩,现年17周岁。执法人员要求2名疑似未成年人的上网消费者进行了登记、签字。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黄子建一起查看万象收费系统,该吧万象收费系统显示:4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陈某桦,当日上网时间12时58分52秒,消费金额11元;5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廖某浩,当日上网时间12时55分22秒,消费金额11元;万象收费系统显示信息与这2名上网消费者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登记、签字的信息一致。当事人涉嫌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1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黄子建于2021年1月26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光荣路82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朱芳乐、江山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月26日,投资人黄子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黄子建承认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黄子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1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22日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该网吧现场拍摄未成年人上网照片打印件2份、2名上网消费者持二代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2份、2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照片打印件2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未成年人登记签字,确认了4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陈某桦、5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廖某浩为未成年人。
4、投资人黄子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021年1月26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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