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当罚字〔2020〕C-000042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常德市德山魔凡共享网吧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 91430700MA4L52D174 | |||||
投资人 | 杨杰 | 联系 电话 | 18973671733 | ||||
住所(住址等) | 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池路248号(乾明小区12号楼) | ||||||
违法 事实和 证据 | 2020年11月03日09时30分至2020年11月03日09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吕晓松(湘 09001700141)、朱芳乐(湘 090017001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池路248号(乾明小区12号楼)的常德市德山魔凡共享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74台,其中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的电脑终端已停止运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遂和现场负责人王江红一起查看了该网吧的电脑终端和机房。经查,该网吧已安装文网卫士路由器,机房主机的文网卫士监管平台运行正常,但电脑终端的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已停止运行。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蒋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份,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11月03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 ||||||
处罚 理由和 依据 |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 | ||||||
处罚 时间 | 2020年11月03日 09时50分 | 处罚地点 | 常德市德山魔凡共享网吧 | ||||
处罚 内容 | 给予警告并且罚款1000元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洞庭大道1588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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