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第F-000010号
当事人:武陵区曙光图文快印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M5TKT5K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富强社区人民路2554号
经营者:黄煜 电话:13875057248
违法事实:
2020年6月11日9:30-10:12,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1700102)、谭杰(湘090017001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富强社区人民路2554号的武陵区曙光图文快印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日常事务负责人田自芳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对该店从事的打字复印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从事了《常水报》的制版排版和印刷工作。田自芳表示,《常水报》是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编纂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自来水公司收集整理好内容后交给该店制版排版印刷。当事人涉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6月11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6月12日,当事人委托田自芳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田自芳承认其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2020年6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承印的内部资料已全部交付给委印单位,违法经营额18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黄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田自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田自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6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第F-0000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早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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