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第F-000009号
当事人: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M164J7W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竹园社区二轻路123号
经营者:谭小平 电话:13873650003
违法事实:
2020年6月12日9:30-10:1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1700102)、谭杰(湘090017001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竹园社区二轻路123号的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印刷厂经营者谭小平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印刷厂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对该印刷厂的印刷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印刷厂印刷有《武陵学刊》这一公开发行的期刊,便让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印刷委托书,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6月12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谭小平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的违法事实。
2020年6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680元,违法所得28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谭小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谭小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6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第F-00000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1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