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20〕第F-000006号
当事人:津市市眺望书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MA4Q2B4638
经营场所: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澹津路与九澧大道交汇处宝悦乐城9栋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杜运强 电话:13974226370
违法事实:
2020年5月12日15:20-16:2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1700102)、谭杰(湘090017001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澹津路与九澧大道交汇处宝悦乐城9栋2楼的津市市眺望书城进行现场检查,该书城执行事务合伙人杜运强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检查了该书城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随机对该书城发行的出版物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书城发行有《教材详解》、《同步作文》出版物,便让当事人提供上述两种出版物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当事人表示上述两种出版物是从辅学书店进的货,留有进货清单,但销货清单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5月13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杜运强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
2020年5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杜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杜运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20〕第F-0000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罚款由津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代为收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津市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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