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20〕第F-000009号
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锋文书店(经营者:陈必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Q6WT61N
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348#门面
经营者:陈必华 电话:13975658728
违法事实:
2020年5月15日15:30-16:0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1700102)、谭杰(湘090017001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桃花大道书香苑11栋门面的桃源县智慧源书店进行现场检查,该书店经营者金惠芳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发现该书店发行有《创新名卷》出版物,便让金惠芳提供此出版物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金惠芳表示此出版物是从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锋文书店进的货,留有进货清单,但销货清单无法提供。桃源县智慧源书店涉嫌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2020年5月18日,金惠芳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并对从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锋文书店进货的《创新名卷》作了详细情况说明,提供了与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当事人涉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5月18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5月19日,当事人委托刘权锋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2020年5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陈必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桃源县智慧源书店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桃源县智慧源书店《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桃源县智慧源书店提供的与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过程及当事人存在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
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刘权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权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5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20〕第F-00000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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