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98号
当事人:武陵区国荣印刷厂销售门市部(王国荣)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32***********61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桃源县佘家坪乡三圣殿村对堰湾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9月30日10时05分至2020年09月30日11时0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黄敏(湘09001700168)、樊明武(湘0900170016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彩印巷69号的武陵区国荣印刷厂销售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该销售门市部经营者王国荣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对其《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进行检查,该销售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印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环境卫生行业作业规程(规范)和要求》一书约20余册,《专项警示教育应知应会》一书1册,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合同及相关手续,当事人表示他只是帮城管局加工,没有签订印刷合同,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提取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环境卫生行业作业规程(规范)和要求》样书2册,《专项警示教育应知应会》样书1册。武陵区国荣印刷厂销售门市部现场负责人经营者王国荣对相关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予以签字确认,并主动请求执法人员监督,现场销毁了违法印刷的出版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环境卫生行业作业规程(规范)和要求》,现场检查结束。
2020年9月30号,经本局法制部门审核和相关领导批准立案,由黄敏、樊明武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9日,常德市武陵区国荣印刷厂销售门市部经营者王国荣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2020年10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承印的出版物还没交付给委印单位并主动销毁,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国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182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4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和当事人主动销毁违法印刷品的事实;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主动销毁违法印刷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0年10月4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09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2.停业整顿:(7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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