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129号
当事人:鼎城区武陵镇悦读吧开心书店(刘红艳)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2***********1025
经营者:刘红艳
住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花溪路玉花楼
2020年09月24日10时00分至2020年09月24日11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樊明武(湘09001700165)、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花溪路玉花楼刘红艳经营的鼎城区武陵镇悦读吧开心书店检查时,随机抽查了该书店发行的出版物《5.3天天练》(小学英语 五年级上册)、《全品作业本》(语文 8年级上册),该书店现场负责人、经营者刘红艳不能现场提供上述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拍摄出场检查照片3张;对上述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9月24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樊明武、丁敬平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9月25日,鼎城区武陵镇悦读吧开心书店经营者刘红艳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的违规事实。
2020年10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0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374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形。
2、鼎城区武陵镇悦读吧开心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经营部经营者刘红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调查询问中刘红艳承认其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的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刘红艳出示,刘红艳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第(一)项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书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书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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