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82号
当事人:武陵区爱客思酒店
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投资人:郭云海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2020年10月19日16时38分至2020年10月19日17时48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黄敏(湘09001700168)、熊珲(湘 090017001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武陵区爱客思酒店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宾馆办有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郭云海,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地址为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武陵大道96号华达大厦三楼,该酒店共有有23个房间,配有30台电脑。每个房间配有电脑1-5台不等,截止检查时,以办理入住7间,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在现场负责人王世彬带领下,执法人员对8321号房间内的电脑进行勘验,该房间内装有5台电脑,点击电脑属性显示操作系统为windows 10企业版,产品ID:00425-00000-00002-AA474.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王世彬提供该操作系统软件的合法来源,现场负责人王世彬表示无法提供,所有手续均由经营者郭云海保管。3、现场负责人王世彬不能提供该操作系统软件的合法来源,涉嫌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其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合法来源通知书》。
2020年10月23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大队熊珲、黄敏负责办理此案。2020年10月23日,投资人郭云海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郭云海承认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175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过程;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事实。
3、投资人郭云海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郭云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违反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20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08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建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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