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84号
当事人:武陵区凯泽宾馆(崔天鹏)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0134
经营者:崔天鹏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万达公寓B2栋
2020年10月15日9时38分至2020年10月15日10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黄敏(湘09001700168)、熊珲(湘 090017001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陵区凯泽宾馆(崔天鹏)检查,其情况如下:该宾馆办有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崔天鹏,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万达公寓B2栋702-1至702-12号,该酒店共有23间房,配有32台电脑,每个房间配有电脑1-5台不等,截止检查时,也办理入住19间,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现场负责人朱佳南带领下,执法人员对7113号房间内的电脑进行勘验,该房间内装有2台电脑,点击电脑属性显示操作系统为Windous7专业版,设备名称711347,产品ID00371-858-000007-85902.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朱佳南提供该操作系统软件的合法来源,现场负责人朱佳南表示无法提供,所有手续均由经营者崔天鹏保管。现场负责人朱佳南不能提供该操作系统软件的合法来源,涉嫌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合法来源通知书》。
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向本局提供软件的合法来源,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熊珲、黄敏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崔天鹏委托该宾馆经理朱佳南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朱佳南承认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无违法所得。查明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无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168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过程;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宾馆经理朱佳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崔天鹏委托书1份、经营者崔天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的罚款。
2020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8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责令当事人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行政处罚。
你宾馆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宾馆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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