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C—000767号
当事人:武陵区晨兴文体用品商店(彭爱华)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M622M7G
经营者:彭爱华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柏子园社区丹阳路198号
2020年8月11日9时10分至10时整,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26)、谭杰(湘09001700103)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柏子园社区丹阳路198号彭爱华经营的武陵区晨兴文体用品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营业场所内有出版物出售,且彭爱华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对其出售的出版物48册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0年8月12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熊珲、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8月17日,武陵区晨兴文体用品商店经营者彭爱华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彭爱华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2020年8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出版物48册,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形。
2、武陵区晨兴文体用品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武陵区晨兴文体用品商店经营者彭爱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 2020年8月17日彭爱华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调查询问中彭爱华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彭爱华出示,彭爱华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予以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拟对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出版物48册;
2. 罚款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 9月29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