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121号
当事人:常德市三宝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570287760M
法定代表人:刘后松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关天坪社区6组
2020年10月23日13时35分至10月23日14时2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丁敬平(湘09001700158)、樊明武(湘0900170016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关天坪社区6组的常德市三宝印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检查现场拍摄现场检查照片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检查时正在印刷生产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抽样取证;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10月23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樊明武、丁敬平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你公司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
2020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1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229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形。
2、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后松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范镇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授权范镇波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执法文书的《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30日,该公司委托负责人范镇波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范镇波承认了该公司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范镇波出示,范镇波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你公司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行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公司相应行政处罚。
2、结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20年10月30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20年10月31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认为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局
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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