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C—000869号
当事人: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孙英)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NG7036H
经营者:孙英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沙港路224号
2020年8月12日10时25分至11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26)、谭杰(湘09001700103)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沙港路224号孙英经营的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经营部营业场所内有出版物出售,且孙英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抽查出版物近两年的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张,对其出售的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8月13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熊珲、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8月19日,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孙英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的违规事实。
2020年8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0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的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形。
2、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经营部经营者孙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 2020年8月19日孙英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调查询问中孙英承认其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的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孙英出示,孙英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第(一)项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现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警告;
2. 罚款6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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