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123号
当事人:常德泰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4RFMWG53
法定代表人:周伟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三闾港社区洞庭大道
2020年10月15日16时30分至2020年17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樊明武(湘09001700165)、丁敬平(湘09001700158) 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三闾港社区洞庭大道(金和嘉苑二期6号楼1、2楼101、201室)的常德泰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处于营业状态,共有49间客房,其中有21间客房分别配置有电脑,共配置有电脑30台。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该公司8611号客房,该客房内配置有4台电脑,且该客房的4台电脑均安装有产品ID为00391-80000-00001-AA813的windows 10专业工作版操作系统,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武刚不能现场提供上述操作系统的合法来源证明,涉嫌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5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10月15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樊明武、丁敬平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23日,常德泰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负责人刘欢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刘欢承认无法提供该公司客房内配置的30台电脑的操作系统合法来源。
2020年10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你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30件,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2020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229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常德泰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常德泰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说明当事人的主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常德泰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负责人刘欢处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1份,刘欢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调查询问中刘欢承认无法提供该公司客房内配置的30台电脑的操作系统合法来源。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刘欢出示,刘欢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 1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
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的罚款。
综上,现责令你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制品,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05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