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134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新顺杰包装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3678009770E
法定代表人:周菊霞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
2020年10月26日12时20分至2020年10月26日13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樊明武(湘09001700165)、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鼎城区新顺杰包装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拍摄现场检查照片4张;对你公司正在印刷生产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10月2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樊明武、丁敬平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公司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
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13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372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形。
2. 常德市鼎城区新顺杰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常德市鼎城区新顺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菊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周菊霞承认了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张炎丽出示,张炎丽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你公司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结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20年11月11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认为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综上,现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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