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126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大能机械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37483571650
法定代表人:蔡大能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
你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2020年10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丁敬平(湘09001700158)、樊明武(湘0900170016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的常德市鼎城区大能机械厂检查时,发现你厂正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你厂现场负责人蔡大能不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拍摄现场检查照片4张;对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印刷生产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10月27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樊明武、丁敬平两人负责此案。
2020年11月3日,你厂法定代表人蔡大能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蔡大能承认了你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你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或设备、共印刷生产印刷品30张。
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向你厂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12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你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拟给予你厂没收印刷品30张,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4日,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认为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减轻对你厂的行政处罚。
你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F-00012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你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蔡大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你厂法定代表人蔡大能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调查询问时,蔡大能承认了你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蔡大能出示,蔡大能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你厂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事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厂行政处罚。
2、你厂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情形,予以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1、你公司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2020年11月4日,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认为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减轻对你厂的行政处罚。
综上,现决定对你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印刷品30张。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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