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C—000997号
当事人:武陵区金宇便利店(李萍芳)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RA0JN2M
经营者:李萍芳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沙港路鸿升小区295号门面
2020年8月11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26)、谭杰(湘09001700103) 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沙港路鸿升小区295号门面李萍芳经营的武陵区金宇便利店现场检查,发现该便利店营业场所内有出版物出售,且李萍芳无法提供其发行的出版物《5.3天天练》、《全品作业本》供货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涉嫌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货;”的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的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李萍芳供货单位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的进销货清单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对其出售的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8月12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熊珲、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9月9日,武陵区金宇便利店经营者李萍芳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了其未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的违规事实。
2020年9月28日,执法人员获取了武陵区金宇便利店(李萍芳)供货单位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实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范围是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
2020年9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违规事实。
当事人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2.武陵区金宇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李萍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武陵区金宇便利店经营者李萍芳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供货单位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开具的进销货清单6张,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范围是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证明李萍芳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李萍芳出示,李萍芳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货;”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现责令你停止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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