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103号
当事人:张军芳(鼎城区南城壹号公馆)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4307********1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外摊壹号
2020年10月30日21时0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皮龙方(证号:09001700109)、石峰(证号:0900170016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外摊壹号的鼎城区南城壹号公馆(经营者:张军芳)进行了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大厅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3MA4RMUCM7Q)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变更主要负责人手续。场内共有19个包厢,其中有9个包厢消费者正在消费使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V-09包厢内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立即要求经营者张军芳进入V-09包厢进行人数核实。经核实,V-09包厢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为12人,V-09包厢的核定面积15平方米,核定的容纳消费者人数是8人。该场经营行为所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张军芳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营者张军芳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0年10月30日21时38分结束。
2020年11月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皮龙方、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1月2日,经营者张军芳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经营者张军芳承认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11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军芳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189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21时05分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经营者张军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经营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0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第F-0001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该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经支队集体讨论决定,现对鼎城区南城壹号公馆(经营者:张军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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