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第F-000110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新三和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2MA4L4FKM3H
投资人:刘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新光社区洞庭大道新兴巷89号
2020年10月03日15时00分至2020年10月03日15时26分,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新光社区洞庭大道新兴巷89号的常德市武陵区新三和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旺杰(湘09001700106)、杨飞虎(湘0900170017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56台,其中1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电脑客户端文网卫士监管平台中发现该网吧已停止客户端运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执法人员和在现场的负责人翦哲野一起查看了该网吧的机房,证实该网吧已安装文网卫士路由器,客户终端已经停止运行。当事人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刘辉于2020年10月10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胡旺杰、杨飞虎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10日,刘辉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杨松沐承认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刘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刘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2020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第F-0001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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