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第F-000109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柠檬树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430702000016538
投资人:杨学军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北站社区育才路721号宏飞小区8号门面
2020年10月03日16时00分至2020年10月03日16时3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胡旺杰(湘09001700106)、杨飞虎(湘0900170017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北站社区育才路721号宏飞小区8号门面的常德市武陵区柠檬树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74台,28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NMS038、NMS071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高先定一起,要求这2名上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了登记、签字。执法人员和在现场的负责人高先定一起查看电脑收费系统,经查,该网吧电脑收费系统显示:NMS038号终端上网消费者为周某安,现年16周岁;NMS071号终端上网消费者为汪某和,现年16周岁。系统显示与这两名上网消费者登记、签字的信息一致。其中在检查收费系统时还有一名未成年人的上网消费记录(熊某彬,现年17周岁)。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8张、该网吧收费系统照片1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现场负责人高先定于2020年10月10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胡旺杰、杨飞虎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10日,投资人杨学军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杨学军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杨学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日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该网吧2020年10月3日万象收费系统打印件1张,确认了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
4、投资人杨学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6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停业整顿不少于30天,并处罚款10000元。
2020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第F-00010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业整顿30天(2020年10月29日零时至2020年11月28零时)。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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