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86号
当事人: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常德市血吸虫病专科医院)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1243070044643249XQ
法定代表人:彭洪伟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739号
2020年10月21日14时3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贺赐勇(湘09001700157)、张雨林(湘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四人出示证件后,对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部内科病房进行检查。情况如下:
1. 该病房位于住院部三楼东头第1间,电视打开后,可以播放湖南卫视、广东卫视、中央新闻,频道等17个频道,该电视机没有配置机顶盒,信号由机房经解调器解调为模拟信号后传送到各个病房,供病人住院时观赏。
2. 该机房位于住院部二搂,机房内配有调制解调器和混合器,将常德有线网络视的信号截传,再通过机房解调器解调为模拟信号后,再传送到各个病房,该院共有52间病房配有电视机。
3. 该医院办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卫生执业许可证》,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法定代表人为彭洪伟。
4. 当事人涉嫌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拍照了5张照片取证。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9时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该院院长彭洪伟、副院长杨敏陪同此次检查。
5. 此次检查于2020年10月21日15时20分结束。
2020 年10月2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雨林、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26日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常德市血吸虫病专科医院)总务科长李忠明受当事人委托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5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院住院部的电视没有单独收费,视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该医院总务科长李忠明接受调查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实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受委托人李忠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有影响到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送。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第F-00008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岀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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