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52号
当事人:武陵区人民路城市英雄儿童乐园 (张维丰)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0702MA4LPLCC1E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中路1958号
2020年08月11日16时11分至2020年08月11日16时24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毛红钦(湘 09001700107)、皮龙方(湘 090017001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陵区人民路城市英雄儿童乐园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发现一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使用“彩票刮刮乐”电子游戏设备。经核实,该名未成年人名叫谢某然,其父母于8月12日下午3时左右带她进入该场所,为她购买了50元的游戏币,让她在该游艺场内玩耍。当事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涉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张维丰于8月17日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娱乐演艺大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丁大钱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0年8月1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毛红钦、皮龙方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8月17日,武陵区人民路城市英雄儿童乐园经营者张维丰带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局娱乐演艺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张维丰承认其娱乐游艺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8月17日15时33分,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处于亏损状况,认定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维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于8月11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经营者张维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
2020年9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0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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