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当罚字〔2020〕C-000015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常德市鼎城区建军网吧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 (91430703MA4LDP74XA) | |||||
投资人 | 田建军 | 联系电话 | 13548851508 | ||||
住所(住址等) | 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大龙站社区大龙站街道(人和批发部左侧)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0年9月24日14时00分至2020年9月24日14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罗雅莉(湘09001700169)、张丽娜(湘0900170018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大龙站社区大龙站街道(人和批发部左侧)的常德市鼎城区建军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不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10台,其中2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田建军一起当场进行了确认。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的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3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田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份,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及事实。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 ||||||
处罚时间 | 2020年09月24日 14时30分 | 处罚地点 | 常德市鼎城区建军网吧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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