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第501号
当事人:常德市潘多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2MA4PYCM2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沙港路(常德新天地B区S6栋127号)
2020年8月20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向际龙(湘09001700105)、李顺秋(湘09001700131)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沙港路常德市潘多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30702MA4DYCD21E)的游泳馆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现场有消费者在游泳馆内游泳。检查时,公司未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涉嫌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时该公司店长李鹏在现场,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0年8月21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向际龙、李顺秋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8月27日,常德市潘多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店长李鹏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李鹏承认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8月27日,案件调查结束。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与其他健身项目合并收费,未单独计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受委托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本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一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已按规定向体育主管部门递交了相关检验报告和其他审批资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向文化执法部门递交了减免申请,诉述了公司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实际困难;同时考虑到新冠疫情对我市经济特别是体育事业(产业)发展的影响。经请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0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第5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体育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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