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42号
当事人:武陵区城市英雄电游俱乐部 (张维丰)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0702MA4LPLE650
住所(住址等):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德宇商贸城一楼
2020年8月12日17时01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毛红钦(证号:09001700107)、皮龙方(证号:090017001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德宇商贸城一楼(武陵区城市英雄电游俱乐部)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经营者张维丰,场内共有电子游戏机设备50余台,其中20台电子游戏机设备正在供消费者使用。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电子游戏机设备(铁拳)正在被1名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执法人员遂和现场负责人赵军一起,要求该名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名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查该名消费陈某军,现年9周岁。当事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张维丰于2020年8月16日15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赵军进行了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0年8月12日17时33分结束。
2020年8月31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毛红钦、皮龙方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9月1日,经营者张维丰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值班经理赵军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局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询问中,两人均承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武陵区城市英雄电游俱乐部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违法事实。
2020年9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维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00076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及现场照片(共4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2020年8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值班经理赵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及收取未成年人叁元购币款的事实。经营者张维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法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第(四)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
2020年9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04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叁元整(3元)。
2.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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