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64号
当事人:常德市德山大众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0MA4LEL0P16
投资人:陈波
地 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崇德居委会六组青山小区内
2020年9月30日20时40分至21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吧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王昌俊(证号:湘09001700108)、朱芳乐(证号:湘09001700118)、江山(证号:湘09001700122)、张丽娜(证号:湘0900170018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崇德居委会六组青山小区内的常德市德山大众网络会所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33台,其中12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17、18、19、20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陈波一起,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4名上网消费者有2名无法出示。经询问,17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吴某隆,现年16周岁;18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廖某豪,现年16周岁;19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吴某,现年17周岁;20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张某,现年17周岁,执法人员要求这4名疑似未成年人进行了登记、签字。随后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陈波一起查看电脑收费系统,该网吧电脑收费系统显示:17号终端上网消费者吴某隆使用成年人朱某萍的身份信息上网,当日上网时间为20时41分36秒,消费金额1元;18号终端上网消费者廖某豪使用成年人曾高某的身份信息上网,当日上网时间20时39分18秒,消费金额1元;19号终端上网消费者吴某使用成年人龚某涛的身份信息上网,当日上网时间20时38分47秒,消费金额1元;20号终端上网消费者张某使用成年人黄某清的身份信息上网,当日上网时间20时37分56秒,消费金额1元;当事人涉嫌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5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陈波2020年10月10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投资人陈波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朱芳乐(证号:湘09001700118)、江山(证号:湘09001700122)在相应文书上对其拒绝签字确认的情况进行了签字备注。
2020年10月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江山、朱芳乐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0月10日,投资人陈波的妻子兰英向本局提交了陈波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但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朱芳乐(证号:湘09001700118)、江山(证号:湘09001700122)在上述3份复印件上对其拒绝配合核对相关证据以及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进行了签字备注。
2020年10月13日15时5分至16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朱芳乐(证号:湘09001700118)、江山(证号:湘09001700122)先后前往湖南省常德市第二中学、湖南财经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学校老师的见证下,分别对未成年人廖君豪、张昊、吴雨隆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3名未成年人均承认自己曾于9月30日晚与共同的好友吴凡进入常德市德山大众网络会所上网消费,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陈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5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30日接纳4名未成年人吴雨隆、廖君豪、吴凡、张昊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未成年人《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在湖南省常德市第二中学和湖南财经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调查询问时,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4张,证实当事人于9月30日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其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60日。
2020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06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60日。
(停业整顿时间从2020年10月22日零时至2020年12月20日24时止)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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