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72号
当事人: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陵大道饭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0MA4L02X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长清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柳菱社区武陵大道877号
2020年9月14日17时15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贺赐勇(湘0900170015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陵大道饭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杨建华带领下,进入该酒店1010号客房进行抽检,打开该房内电视,电视信号上标显示为中国IPTV-湖南,右上角显示有当天日期和时间,主界面有“看电视、回看、WIFI、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纪实、院线大片”等九大内容版块,可分别点按遥控器观看;
2、执法人员点按遥控器观看电影,弹出了电影欣赏主界面,显示有《上海王2》,《大鸿米店》、《智取威虎山》等影片,点按影片后可观看3分钟后自动跳出二维码,要求付费后才能收看余下的电影未看部分。
3、该酒店共有146间客房配套电视与抽检的客房电视视听节目一致,移动公司按每间客房数每年200元的标准收取IPTV电视视听节目费;
4、该酒店办有营业执照,名称为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陵大道饭店,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李长清,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5、该酒店现场负责人杨建华全程陪同检查,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6、执法人员要求该酒店提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影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5张照片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该酒店负责人李长清于9月17日上午9时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广电影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此次检查于2020年9月14日18时00分检查结束。
2020年9月17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贺赐勇、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9月24日,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陵大道饭店委托代表人杨建华到我局广电影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10朋2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其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事实。该宾馆饭店有客房146间均可以点播视频节目,违法经营规模较大,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属违规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实当事人在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2、当事人李长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托人杨建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一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IPTV电视视听节目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传输分发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联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一份,证实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得到过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并经营的实事。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在其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之规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第F-00007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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