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第F-000055号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龙特电竞馆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2588991019P
投资人:杨长贵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仙源社区捷畅路(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一楼)
2020年08月26日10时40分至2020年08月26日11时15分,根据举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胡旺杰(湘 09001700106)李军(湘090121000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仙源社区捷畅路(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一楼)的常德市武陵区龙特电竞馆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共设置电脑终端93台,其中12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总充值金额为3161元,共消费78元,打折后上机消费金额为70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杨长贵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出示位于仙源社区捷畅路(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一楼)的龙特电竞馆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只拿出了一个2016年8月30日文化部门颁发的位于仙源社区芙蓉路6-11号的“常德市长润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杨长贵称:位于仙源社区芙蓉路6-11号的“常德市长润网吧”因为2020年4月30日“汇景中央广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而停业搬迁到距原网吧地址约300米远的仙源社区捷畅路(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一楼),新建的网吧名称也变更为“常德市武陵区龙特电竞馆”。新建的场所名称和住所地址变更后,当事人已向文化部门申报,但变更的批复和新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截止到8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赶到现场检查时尚未办下来。当事人还出示了位于仙源社区芙蓉路6-11号的原常德市长润网吧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住所,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收费系统照片证据3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杨长贵于2020年08月27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吧执法一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0年08月27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胡旺杰、李军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08月27日,投资人杨长贵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杨长贵承认其擅自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住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08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杨长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收费系统照片证据3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08月26日擅自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住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杨长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擅自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住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住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行为经文化部门警告后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020年08月28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20〕第F-00005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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