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33号
当事人:裴文娟
2020年8月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收到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案件查处转办函【2020】001号,要求对裴文娟涉嫌冒用他人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进行查处。2020年8月12日,经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核准立案,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裴文娟于2020年8月14日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旅游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0年8月14日,当事人裴文娟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裴文娟承认本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8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裴文娟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裴文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3、旅游团队报名表1份,旅游团队签约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导游服务活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基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一千元罚款,予以公告。
2020年8月21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03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洞庭大道158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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