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17号
当事人: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ROLN6F
法定代表人:林安贵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市辖区武陵区穿紫河街道长胜桥社区武陵大道379号(紫云天大厦15楼1503号)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一案,经调查:2020年8月13日14时20分至8月13日14时37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严平(湘09001700111)、蒯苇(湘09001700121),在网络日常巡查时,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一家文化活动服务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安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ROLN6F。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监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查没有该公司的备案信息。
2020年8月13日16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严平(湘09001700111)、蒯苇(湘09001700121)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市辖区武陵区穿紫河街道长胜桥社区武陵大道379号(紫云天大厦15楼1503号)的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常检查。该公司运营正常,公司负责人翦英蒙接待并配合了检查,介绍了该公司在紫云天大夏15楼1503号为办公场所,公司现有行政管理人员4名和主播30名,公司有直播间13间,办公室1间,并提供了公司在网易CC直播平台直播账号2个(78779、7879)和虎牙直播平台账号1个(9047)。这三个直播频道里的主播都属于公司旗下并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翦英蒙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ROLN6F,但不能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7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安贵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0年8月14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0年8月14日,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翦英蒙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林安贵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
2020年8月20日,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翦英蒙携带公司财务报表;与虎牙直播、网易CC直播平台合作协议;主播花名册、公司与主播签订的合作协议到我局接受了第二次调查询问。
2020年8月20号,本案调查终结。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经调查查明:
1、林安贵于2018年7月28日开办成立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长胜桥社区武陵大道379号(紫云天大厦15楼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ROLN6F,主要运营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电影摄制服务,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送设备制造;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2、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2018年成立以后就开始与虎牙直播合作,并开通直播平台账号1个(9047),2019年开始与网易CC直播合作,并开通直播平台账号2个(78779、7879)。公司签约主播在这两个直播平台上进行歌舞表演直播。
综上,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0]第00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远程勘验截图(共9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0]第00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远程勘验截图(共13页)。
证明: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二、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字[2020]C一00074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及现场检查照片(共7页)。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三、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法定代表人林安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翦英蒙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翦英蒙《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五、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翦英蒙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一份(共9 页)。
证明: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收入情况。
六、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翦英蒙提供和虎牙直播平台的佣金表1份、网易CC直播平台合作协议(共13页)。
证明: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虎牙直播、网易直播的事实。
七、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翦英蒙提供的主播花名册一份(共2页)、随机抽取了该公司与主播倪欣睿(艺名/昵称:花椰菜菜)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共16 页)。
证明: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自己相对固定的主播。
八、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形象宣传册1份。
证明: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规模和营销策划。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和定性分析:
当事人湖南十二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18年7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其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规模较一般、社会危害一般”处罚基准: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8月20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20〕第F—00001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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