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16号
当事人: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 91430702MA4QFU4R86
法定代表人:纪思明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泓鑫名都桃林6号楼1901室)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一案,经调查:2020年8月13日09时17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严平(湘09001700111)、蒯苇(湘09001700121),在网络日常巡查时,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文化活动服务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纪思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FU4R86。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监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查没有该公司的备案信息。2020年08月13日11时22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严平(湘09001700111)、蒯苇(湘09001700121)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泓鑫名都桃林6号楼1901室)的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日常检查。该公司运营正常,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思明接待并配合了检查,介绍了该公司在泓鑫名都桃林6号楼1901室为办公场所,公司现有行政管理人员4名和主播5名,公司有直播间13间,办公室1间,并提供了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主播ID号5个。这5个主播都属于公司旗下,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思明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ROLN6F,但不能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15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思明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0年8月14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0年8月17日,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思明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公司财务报表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
2020年08月31日,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思明我局接受了第二次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
1、纪思明于2019年05月09日开办成立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泓鑫名都桃林6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FU4R86,主要运营网上音乐服务,网上视频服务,网上表演(直播)服务,营业性演出网上直播服务,网上新媒体服务,网络基础应用服务,网络图书馆服务,网络广播服务,互联网社交服务,手机新媒体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文化活动服务,演出经纪代理服务。
2、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2019年成立以后就开始在抖音上做直播,公司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歌舞表演直播。
综上,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0]第003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及远程勘验截图(共19页)。
证明: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二、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C一00073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共15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三、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纪思明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纪思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五、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思明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一份(共 2页)。
证明: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收入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和定性分析:
当事人湖南乐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19年05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其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规模较一般、社会危害一般”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8月31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20〕第F—0000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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