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当罚字〔2020〕C-000003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常德市德山德尚网咖 | |||||
证照(证件) 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 430709000015276 | |||||
投资人 | 李春年 | 联系 电话 | |||||
住所(住址等) | 湖南省常德市市辖区常德经济技术 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演舞堆居委会 (尊德天城) | ||||||
违法 事实和 证据 | 2020年08月11日12时45分至2020年08月11日13时0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江山(湘 09001700122)、朱芳乐(湘 090017001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演舞堆居委会的常德市德山德尚网咖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89台,其中21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李春年一起当场进行了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根据《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5张、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 ||||||
处罚 理由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 时间 | 2020年08月11日 13时05分 | 处罚地点 | 常德市德山德尚网咖 | ||||
处罚 内容 | 给予警告 |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旅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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