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31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斌林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3MA4LDQGE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罗惠芳
住所(住址等):斗姆湖街道斗姆湖社区二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8月18日17时30分至2020年08月18日17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江山(湘 09001700122)、朱芳乐(湘 090017001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斗姆湖社区二组的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斌林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52台,其中1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18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罗惠芳一起,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名上网消费者出示了有效身份证件,该名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信息显示:姚某某,2002年12月15日出生,现年17周岁。执法人员要求该名疑似未成年人进行了登记、签字。执法人员和在现场的投资人罗惠芳一起查看该网吧的万象收费系统,该网吧万象收费系统显示:18号终端上网消费者姚某某,2002年12月15日出生,现年17周岁,当日上网时间13时58分58秒,消费金额14元;该网吧万象收费系统显示的信息与这名上网消费者登记、签字的信息一致。当事人涉嫌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罗惠芳于2020年08月20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08月1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朱芳乐、江山负责办理此案。2020年08月20日,投资人彭金霞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罗惠芳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2020年08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罗惠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08月18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3、未成年人上网照片打印件1份、上网消费者姚珍义有效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未成年人登记、签字1份、万象收费系统打印件1份,确认了上网消费者姚珍义为未成年人。4、投资人罗惠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2020年08月20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20〕第F-00003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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