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0〕F-000002号
当事人:常德征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BX50X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尤明锋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西堤社区人民路(九重天花园小区2栋704号)
2020年7月8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常德征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当日9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熊珲(湘 09001700126)、钟亚军(湘 09001700128)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旅游产品“百竹园+白鹿寺一日游”的购物要求中,有“不配合进店者请补30元/人/店”的表述,涉嫌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3张、提取违规旅游产品复印件证据6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负责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7月8日10时2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0年7月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熊珲、钟亚军负责办理此案。同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向常德征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尤明峰于2020年7月10日9时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旅游执法科接受调查询问。
2020年7月10日,常德征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明峰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法定代表人尤明峰承认该公司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7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德征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尤明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0〕F-000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情况照片证据3张、违规旅游产品复印件证据6页,证实该公司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事实;
3、常德征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明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情形,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初次被查处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020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0〕F-000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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