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当罚字〔2020〕C-000001号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常德市寻梦网吧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 91430702MA4L68227N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曹欢 | 联系 电话 | |||||
住所(住址等) | 湖南省常德市市辖区东江街大道办事处新坡社区人民路(汽车东站对面) | ||||||
违法 事实 和证据 | 2020年7月20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在线巡查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时发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坡社区人民路(汽车东站对面)的常德市寻梦网吧报警,显示该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8天,执法人员当即对报警显示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当日14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严平(湘09001700111)、江山(湘090017001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62台,其中1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电脑客户端文网卫士监管平台中发现该网吧已停止客户端运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执法人员和在现场的投资人曹欢一起查看了该网吧的机房,证实该网吧已安装文网卫士路由器。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3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曹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证实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文网卫士后台截屏打印件1张、现场照片3张、确认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 ||||||
处罚 理由 和依据 | 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
处罚 时间 | 2020年7月20日 14时40分 | 处罚地点 | 常德市寻梦网吧 | ||||
处罚 内容 | 警告、罚款1000元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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