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20〕第F-000011号
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新山书店(经营者:梁新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KJD4LK
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618#门面
违法事实:
2020年5月20日,接市“扫黄打非”办转交的线索:常德桥南市场新山书店销售的《孙子兵法》《鬼谷子》《四库全书》疑似为非法出版物。5月21日14:40-15:2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1700102)、谭杰(湘090017001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618#门面的鼎城区桥南市场新山书店进行现场检查,该书店经营者梁新三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对该书店相关证照进行了查验,并对该书店内发行的出版物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店内销售有交办线索中提及的出版物。执法人员随即让当事人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进销货清单,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5月21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梁新三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法事实。
2020年5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梁新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梁新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6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20〕第F-000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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