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20〕第F-000005号
当事人:常德市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99122711L
经营场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武陵区互联网产业园B04栋2楼)
法定代表人:游湘
违法事实:
2020年5月8日,接市“扫黄打非”办交办,要求对涉嫌网上登载盗版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出版图书“HSK标准教程”的“心愿游戏网”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5月8日9:42-10:1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1700102)、谭杰(湘09001700103)登录到https://www.wi*****n.com(心愿游戏网)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是一个提供电脑、手机软件下载服务的平台,该网站首页设有“安卓游戏”、“苹果游戏”等栏目,在网站首页底部标注有ICP备案号湘ICP备13012539号-11及公安部备案号130******2000101。执法人员在该网站发现有“HSK标准教程1电子版”的下载链接,在海马模拟器内访问该网站,并对该网站内“HSK标准教程1电子版”进行下载,发现下载下来的PDF文件能正常打开浏览。执法人员随即登录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在输入该网站的备案号“湘ICP备13012539号-11”后,查询结果显示:网站审核通过时间为2019-01-08,主办单位名称为游湘,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网站名称“心愿游戏”,首页网址“www.wi*****n.com”,网站域名“wi*****n.com”。当事人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涉嫌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用“KK录像机”对远程勘验的全程进行了屏幕录像,并用qq截图工具截取了屏幕图片3张,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5月8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游湘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
2020年5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的“心愿游戏网”从2019年1月开办至今总经营额4000元,总开支40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游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截图3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远程调查取证的过程;
3、游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一种违法行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处罚基准: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5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20〕第F-000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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