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文罚字〔2020〕第F-000003号
当事人: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
证照名称及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20064180102
法定代表人:郭治
地 址:汉寿县龙阳镇南湖路
2020年4月初,湖南广播电视台覆盖传输中心接到群众投诉,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非法插播省台节目广告,大肆推销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广告,严重影响湖南广播电视台形象,要求查处,湖南省广播电视局传媒管理处随后交办至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核处。2020年4月16日,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发函移交我局查处。同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下属常德市广播电视监管中心将所录制的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在转播省台经视频道节目时,替换、遮盖所转播节目中的广告相关视频资料和记录移交到我局。2020年4月2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伍千喜(湘 09001700101)、向际龙(湘 09001700105)、吕华杰(湘 09001700113)、张译丹(湘 09001700135)前往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进行现场检查,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总编室主任朱自刚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向其播放了常德市广播电视监管中心所录制的相关视频资料,朱自刚承认今年4月初,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在转播省台经视频道、公共频道电视节目时,用自己的广告替换、遮盖所转播节目中的广告,但已于4月9日全部停播下线。4月21日,经执法人员检查核实,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所转播省经视、公共频道等节目已没有替换、遮盖情况。当事人涉嫌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朱自刚签字确认。
2020年4月21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向际龙、吕华杰、张译丹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4月22日,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总编室主任朱自刚携带事业单位法人复印件、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当事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4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的事实,其行为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且当事人曾因此种违法行为被多次警告,拒不改正。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常德市广播电视监管中心录制的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4月1日、4月8日转播湖南经视频道节目时,替换、遮盖所转播节目中的广告视频资料光盘一张,执法人员到常德市广播电视监管中心截屏图片8张,证实当事人替换、遮盖所转播节目中的广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实当事人替换、遮盖所转播节目中的广告的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获取证据的过程。
4、当事人委托其单位总编室主任朱自刚接受调查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替换、遮盖所转播节目中的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替换、遮盖广告,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20〕第F-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当事人在4月23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对汉寿县融媒体中心(汉寿县广播电视台)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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